1、“死亡赔偿金”分割案件实例分析
这里有四则“死亡赔偿金”分割案例。
现将判决主要内容列表比较如下:
案由死者与原告的关系死者与被告的关系死亡缘由死讯时间判决时间援引法条判决结果
1财产权属纠纷母子夫妻矿难.9.272006.11.13《民法通则》第87条、《工伤保险条例》第37条供养亲属的抚恤金按赔偿协议约定确定;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由与死者赡养、抚养、扶养关系的近亲亲属平均分割。
2继承权确认纠纷叔侄母子矿难.52006.11.14《民法通则》第
5条死者与原告没有抚养关系,驳回原告分割死亡赔偿金等赔偿的请求
3财产权属纠纷父子夫妻矿难.6.92007.1.30《民法通则》第4条、第5条、第117条死者配偶可分得精神损害抚慰金,死者爸爸妈妈、子女可分得死亡赔偿金;依据死者爸爸妈妈、配偶、子女孩活实质所需按比率对赔偿款予以分割
4财产权属纠纷夫妻父子交通事故致使的工亡.8.32007.3.27《民法通则》第4条、第5条、第78条、第106条、第117条死者单位支付丧葬费1500元、抚恤金11180元、家属困难补助22000元。初从赔偿款中支付实支的丧葬费
5769元,其余赔偿款由死者爸爸妈妈、配偶、子女平均分割
通过上表内容的比较可以看出:死者的死因均为工伤性质的死亡;原、被告与死者均为第一顺序继承人。而不同的地方表目前:案由不同、援引法条不同、死亡赔偿金等赔偿项目的称谓不同、判决结果不同。之所以在实践中出现该类相同案件未能相同处置的现象,主要在于对死亡赔偿金性质的认识不同,与对赔偿款是不是先分出具体项目及金额再予分割理解不一所致。
上表四则案例中,第1、2则案例中的赔偿款项目和金额已由用工方与死者近亲属达成共识,只不过参与处置事故的近亲属将赔偿款领回后自己占有,致使其他近亲属因索要自己应得的份额而诉至法院。第3则案例中的赔偿款是由用工方一揽子给予了赔付,并未细分赔偿项目和死者各近亲属的份额。第4则案例用工单位虽区别了赔偿项目,但未按法律规定的计算标准和应有项目赔付,而是低于法定标准,并少了项目。与第1、2案例一样,第3、4案例中参与处置事故的近亲属将全部赔偿款领回占有,其他近亲属觉得自己亦应分得相应份额,故将占有赔偿款的近亲属诉至法院。不管哪种方法的赔偿,除去当事人对赔偿协议约定的赔偿项目和各近亲属应得份额无异议而按约定处置外,其余状况法官都应结合个案具体的赔偿状况,依据“类似状况类似处置,同样状况同样对待”的法律统一适用原则,根据现行法律和司法讲解的规定,以同一标准裁判。但因为不同法官基于不同角度对死亡赔偿款的分割标准和依据总是产生不一样的理解,因而在审判实践中就出现了所谓的“同案不同判”现象。这种“同案不同判”现象不只影响了法院司法活动的统一性和严肃性,也影响了人民法院保障社会公平和正义职能的发挥,动摇了司法的公信力,有时还会引发当事人的很大不满。因此,对死亡赔偿金的性质及各赔偿款项目分割依据和计算标准作进一步辨析和探讨,就看上去尤为必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