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个人因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获得一次性补偿收入应当怎么样缴纳个人所得税?
答:个人因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获得一次性补偿收入、退职费、安置费等所得要根据以下办法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一次性补偿收入。个人因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获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其收入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薪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越的部分,可视为一次获得数月的薪资、薪金收入,允许在肯定期限内进行平均,并根据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计算办法为:个人获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减去当地上年职工平均薪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再减去按国家和地方政府规定比率实质缴纳的住房公积金、医保金、基本养老保险金、失业保险费,用此余额除以个人在本企业的实质工作年限数,以其商数作为个人的月薪资、薪金收入,根据薪资、薪金所得项目计算出应纳的个人所得税,然后再乘以年限数,就是应纳个人所得税税额。个人在该企业的工作年限数按实质工作年限数计算,超越12年的按12年计算。
例:张某在**钢厂工作20年,现因企业不景气被买断工龄,**钢厂向张某支付一次性补偿金16万元,同时,从16万元中拿出1万元替张某缴纳“四金”,当地上年职工平均薪资为1.8万元,张某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应按以下步骤计算:免纳个人所得税的部分=18000×3+10000=64000元;应纳个人所得税的部分=160000-64000=96000元。
将张某应纳个人所得税的部分进行分摊,张某虽然在该企业工作20年,但最多只能按12年分摊,96000÷12-800=7200元,对应税率为20%,速算扣除数为375元;应纳个人所得税税额=×12=12780元。
退职费收入。对于个人获得的退职费收入,可根据上述一次性补偿收入的方法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安置费收入。对于企业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宣告破产,企业职工从该破产企业中获得的一次性安置费收入,免纳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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